公诉权的延伸与量刑建议

(三)公诉权的延伸与量刑建议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量刑改革,其中主要包括推行量刑标准和指导意见,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和相对的统一。还包括改革量刑程序,实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其中包括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提出意见并进行辩论。

在量刑程序改革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及支持量刑建议的公诉活动,是公诉权的延伸,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环节。检察官量刑建议,笔者大约20年前就在《人民检察》发表了文章,介绍美国、德国、俄罗斯(苏联)等实施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情况,并主张借鉴国外的做法,推行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发挥公诉职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的公正,推进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是必要的。不过,笔者对这个改革有一种相对主义或者说是二元论的态度,有两点基本意见:(https://www.daowen.com)

1.量刑程序的二元论。一般来说,独立于定罪程序的量刑程序,是英美二元制法庭的产物,即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但目前实行法官统一定罪量刑的一元制法庭的国家也在进行定罪量刑相对分离的改革,使司法更为精密。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分离是相对的。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考虑诉讼效率的要求,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争议不大,刑事责任比较明确的刑事案件,不一定实行独立量刑程序,只有对案情较为重大复杂,需要单独处理其量刑问题的,才实施独立量刑程序。这种二元区分方法,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2.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二元论。从考察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案件的情况不同,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也有不同,既可以提出明确而单一的刑罚要求,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一个刑罚段或者可选择适用的刑罚要求。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确定的刑罚建议,在检察官对某些案件的量刑要素掌握不够周全,本身也感到需要有一定灵活性,就会有悖于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可以采用确定和相对不确定两种方式处理,但为了限制自由裁量权,能够给出确定量刑建议的,尽量提出这种确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