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二审庭审,推进庭审实质化

五、充实二审庭审,推进庭审实质化

庭审中心主义是一审的审判原则,其并不适用于救济审的审理。但是,充实庭审、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仍然适用于我国的刑事二审审判。因为目前的二审,主要是指上诉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庭审虚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上诉审出庭检察官的定位不明确,其支持一审公诉和裁判的意识不强,在上诉审法庭不能有效发挥控诉职能,导致二审审理的控辩对抗不能有效展开,妨碍了庭审的实质化。另一方面,二审法官对二审开庭重视不够,认为一审侦查案卷、审判案宗、审结报告和判决已经全部移送二审,二审审理主要是研析案卷和一审裁判文书与报告。有的法官甚至认为,因受案卷持续移送制度的影响,二审开庭是“没有意义、形同虚设的司法流程”。〔34〕因此,长期以来,二审审理将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开庭操作为例外开庭,这一做法遭到了广泛的批评。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开庭条件的规定更为明确,二审开庭总体看有明显增加,但即使如此,二审法官也常常认为这不过是法律形式,二审的实质审理仍主要在庭下。〔3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