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形结构是刑事诉讼的客观事实

一、线形结构是刑事诉讼的客观事实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虽然具有不同的结构模式,但均以司法权的分立与制约为基础。这种分离包括起诉与审判的分离以及侦查与起诉的分开。即警察站在控制犯罪的第一线,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或案发后的先期调查,然后由检察官介入,承担起诉或者进行侦查而后起诉的职能(虽然从法律上讲,某些国家的检察官是主要的侦查官员,但实际上各国刑事侦查总是主要由警察完成,检察官的工作重点在于对侦查结果的审查和案件的起诉),然后将案件移交法院予以审判。这是刑事诉讼的一般模式。因此,无论是就刑事案件的工序性流转,还是就不同执法机关工作及权利行使的相继性而言,在客观上形成一种线形结构(前者属客体的线形结构,后者属主体的线形结构)。不仅我国以及那些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各国刑事诉讼如此,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也实行侦、诉、审的分工与工作接续,因此同样存在这样一种结构。这里需要说明三点:(1)三机关工作职能区分及其相继性,是就其主要职责、工作重心及其关系而论,“线形”也是就总体而言,这并不排斥在一定诉讼阶段的某些非线形结构,如检察官与警方共同侦查而形成并行关系。(2)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以庭审为中心,有的为防止法官预断,检察院起诉时不附案卷材料,但此时仍存在案件的流转和工作的相继性。因此,是否递交案卷材料既不影响客体的线形关系存在,也不影响主体的线形关系成立。(3)少数案件,可能由警察直接起诉,或由检察官包揽侦查、起诉,这种情况下,办案过程只存在警—法或检—法关系,但由于此时仍然存在国家权力促动的案件流转,因而仍不能否定线形结构的成立——两点亦成一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