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平在两级程序中口供有别,但自首认定或否定应当以一审供述为据

(一)余金平在两级程序中口供有别,但自首认定或否定应当以一审供述为据

根据二审判决,余金平在二审庭审中供述是:“案发当时他意识恍惚,没有意识到撞人,感觉车的右前轮轮胎震动了一下,感觉是车轧到了马路牙子,但没有下车看。他把车开进地下车库后,看到车上有点点斑斑的血迹,右前灯撞得比较厉害。他意识到可能撞人了,也可能撞到其他物体了,不确定是撞人。”二审判决所引余金平上诉理由称:“当时惊慌失措,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二审判决所引余金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开了一段距离后,突然右前轮咯噔一下,他就感觉车右前方撞到了路边的一个物体,看见一个东西从车的右前方一闪而过,向右方划了出去。因为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他害怕法律惩罚,没下车查看,就直接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中。停车后他发现车头右前部撞得比较重,车右前门附近还有斑状血迹。他就把血迹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对方伤到什么程度。”(https://www.daowen.com)

比较两份供述,可以看出其中的区别:二审供述是称其当时没有意识到撞人,感觉是车轧到了马路牙子,而到车库下车后,才意识到“可能”撞了人;而一审供述称其撞到了路边一个物体,看见一个东西从车的右前方一闪而过,向右方划了出去,停车后通过察看车辆,“知道”自己撞到了人。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参照相关判例,认定自首时评价供述的时间终点是一审判决之前。因此,余金平的一审供述是否妨碍自首认定,是二审能否确认自首的审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