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型

(一)英美型

英国刑事诉讼,实行由治安法官预审的制度。对警方和检察官提起控诉的案件,首先由治安法院进行审查,预审庭开庭时被告必须出庭。预审除有不得公开的理由的外,一般公开进行。但是,由于预审并非正式审判,为保护被告人利益,其公开性仍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除审理结果与案件概况可以报道外,其他有关案件和审理时的详细情况,各种媒体都不得披露,否则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刑事追究。

英国的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就是预审法官根据书面陈述,无须口头提证或辩论,审查后即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Courts Act 1980)的规定,预审法官一般情况下只使用书面预审,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进行言词预审:(1)被告人没有律师出庭;(2)治安法官收到的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statement)中,要求把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根据英国内政部未发表的统计资料表明,1989年预审法官适用言词预审的案件,只占整个预审案件的3.5%;1991年占7%。

言词预审的程序是,起诉方先向法庭说明案由,然后传唤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第二次主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作证的证言笔录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作证时,被告人必须始终在场。

当起诉方的证人作证后,治安法官如认为证据不充分,可裁决不将被告人交付正式审判;否则,治安法官会要求被告人对起诉方的控诉作出答辩。被告人可以申请传唤自己的证人到庭作证,反驳控诉,也可以保持沉默。但如被告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和证据(alibi),则必须在预审时或预审结束后的7天内,将其不在现场的情况和证据提供给治安法官或起诉方;否则,在正式审判时不能使用该证据。

治安法官经过预审审理后,如果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显示有理由,能够成立案件(prima facie case),就可以决定将被告交付正式审判;如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就应决定不起诉,并将被告人立即释放。如果起诉人对治安法官决定不起诉有异议,可以向刑事法院提出自行起诉书(voluntary bill of indictment)。但提出自行起诉书要征得高等法院法官的同意,否则刑事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预审治安法官决定移送正式起诉,交付审判,必须要确定指控的罪状(count),确定移送起诉的法院,保释被告人或是还押,通知证人在指定的时日到庭作证,然后移送案卷,该案卷中要包括:(1)原来的起诉书;(2)证言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4)证人名单;(5)书证或物证清单等。同时,原来的起诉书与证言笔录的副本必须送达给被告人。〔8〕(https://www.daowen.com)

美国刑事诉讼中设有预审程序〔9〕,虽然其各司法管辖区的实践不够统一,但就较为普遍的做法,也可概括出程序特点,即:

1.目的侧重性。美国的预审程序更加强调保护被告人的目的。如美联社一则报道的概述,“所谓预审,就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符合检察官的指控”。〔10〕一般认为,预审的目的在于保护重罪被告人免受没有根据的指控,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为此,预审中应进行证据审查,这种审查主要包括对证据合法性(可采性)的审查以及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就证据充分性的审查标准不是定罪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而是指控证据符合“成立案件”的要求(prima facie case)。同时预审中还包括证据展示,诉讼双方应依法相互展示持有的证据。

2.可选性。与上述保护性目的相关,在程序设置上,美国的预审对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权利但并非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审判阶段。另外,凡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的,一般不再经过预审。

3.实体审查与言词审理。预审在案件发生的地区法院进行,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应到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由于预审审查涉及证据合法性尤其是充分性问题,因此,是一种实体性审查。证人也需要出庭,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可以出示证据,但没有义务这样做(显示出上述保护性目的)。在实践中,被告方很少出示自己一方的证据,而仅仅了解起诉一方的证据,以便为日后的审判做好准备。

4.预审程序的持续性。上述三个特点反映的是狭义的预审,而就法官的起诉审查,不仅限于由发案地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的预审,而且包括同一法院的审判法官或其他管辖法院的审判法官所进行的“提审”〔11〕(arraignment)审查。当预审结束法官裁定交付管辖法院审判,或者未经预审直接由检察官起诉由管辖法院准备审判,或者直接经大陪审团起诉后,管辖法院均应及时安排提审。提审的意义在于法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答辩。提审公开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法庭应向被告宣读或说明起诉书,告知其个人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被告人作认罪答辩的,一般可以直接判决;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则应尽快安排正式审判。除这种提审外,在整个法官庭前审查过程中,诉讼双方还可以提出与程序进展相适应的诉讼动议(moving)。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双方提出由法官裁决的庭前动议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证据展示”的动议。主要是针对对方不展示的证据要求法官判令展示。二是关于改变管辖动议。检察官和律师可以保证审判公正为由要求移送案件到其他法院审判。三是排除证据的动议。主要是辩护律师要求排除控方非法审讯、搜查、扣押、窃听所获得的证据。四是对起诉书作附加说明的动议。辩护方为有利辩护,可以要求检察官提交一份附加说明书,具体阐述检控方的主张以及案件的细节。五是关于延期审判的动议。六是关于分裂指控的动议。辩护律师可以因处理不同指控需要不同技巧,而要求法院将检察官的某一指控分裂为数个指控。七是关于撤销案件的动议。辩护律师可以检察官未提供必要证据推进诉讼为由而要求撤销案件,检察官也可能因为辩诉交易的达成或者发现证据不充分而要求撤销案件。在美国诉讼实践中,迄今使用最广泛的是撤销案件和排除证据的动议。可见,即使被告不选择预审程序,提审和诉讼动议处理程序的存在也可以发挥庭审把关和庭审准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