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以威胁、引诱方法促使认罪的弊端

(一)侦查中以威胁、引诱方法促使认罪的弊端

协商性司法中,控辩双方的协商,一般发生在公诉准备阶段,即检察官与辩护方之间。然而,在证据调查的审讯过程中,侦查官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涉,常常更具实质性,因此可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虽然没有从宽幅度的承诺权及要求嫌疑人具结权,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且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在封闭的审讯环境下,侦查官员以严重法律后果相威胁,再以认罪认罚从宽相诱导,同时强调嫌疑人的供述义务,容易导致嫌疑人违心、被迫认罪,包括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已实施犯罪。侦查阶段出现的非自愿性认罪和非自愿性供述,实已从认罪认罚的初始阶段就破坏了自愿性原则,损害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