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证核实,将妨碍庭审实质化,有悖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四、限制人证核实,将妨碍庭审实质化,有悖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主张限制人证核实的一种理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中证据调查的客观性有进一步要求,为防止被告人受其他人证影响翻供,有必要限制其庭前证据知悉。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忽略了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是庭审实质化,而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就应当是控辩双方有备而来,从而实现有效举证、质证。如果被告不事先基本知悉与辩护有关的信息,即如前面的论述,他就很难进行全面、有效地质证,在这一意义上,庭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某种程度的“虚化”。

而且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改变过去那种仓促草率的庭审方式,通过充分地质证辩论,使庭审成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性诉讼环节,为此,庭审的细致化是必然趋势,但因此会牺牲部分诉讼效率。然而,案件审理负担及审判效率要求,尚不允许庭审效率过低。为兼顾庭审实质化和审判效率两种利益,基本的解决办法是,加强庭前证据准备,缩短法庭示证过程,将法庭调查的主要时间用于质证。这就使庭前让被告人能够全面获得证据信息(除某些不适于其知悉的信息外),为必要的制度安排。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当事人通过律师核实证据在庭前知悉证据信息的重要原因。(https://www.daowen.com)

至于担心庭审实质化以后,法庭翻供影响定罪的问题,则仍可原则上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翻供条件下定罪的司法解释规范,因此不会妨碍打击犯罪。但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翻供的事实认定规则,过于强调“证据印证”,忽略了包括对指控事实的合情理性判断等经验法则运用的方法,使一部分被告合理、有据地改变供述做无罪或最轻辩解仍然归于无效,妨碍了刑事司法的纠错功能。这在职务犯罪审判中最为突出。对此,应该进行制度反省并做适度的规范调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