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垄断即单独行使公诉权
2026年01月23日
(二)检察机关垄断即单独行使公诉权
只有检察官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和支持公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都无权行使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的,学理上称为“检察官起诉独占主义”或“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我国实行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占的制度,即对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怎样提起公诉,均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查决定,其他机关无权干涉。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权来最终决定公诉权提出的诉讼主张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改变起诉罪名等,但无权改变公诉决定本身。
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一些国家在刑事程序中设置了限制和约束公诉权行使的制度。主要包括:
1.民众的控制和社会的审查。如在美国,重罪案件指控,检察官的指控决定一般要经过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大陪审团的批准。(https://www.daowen.com)
2.司法审查。如法国,重罪案件的检察官起诉可能经过法院起诉审查庭的审查批准。在日本,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的起诉,如滥用职权案起诉,也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
3.被害人意志的约束。有些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检察官的起诉需要建立在被害人的告诉和同意的基础上。这些犯罪,即所谓纳入公诉的“亲告罪”。
我国检察机关垄断并单独行使公诉权,表现在:提起公诉权的独占性;公诉内容改变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而非其他主体;撤回公诉没有法定限制,基本取决于检察机关的意愿;不起诉决定不受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