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应当缓行还是完善续行

(一)认罪认罚制度应当缓行还是完善续行

前文笔者已分析说明我国是在配套制度十分不足,控辩资源明显失衡的情况下实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认识之下,对此项制度的发展,首先需要明确其现实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应然的发展方向。(https://www.daowen.com)

即使目前制度超前,且存在弊端,但笔者并不认为总体弊大于利,应予缓行。有四点理由:其一,实施此项制度有利于克服传统弊端,体现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中,“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长期存在实效性和感召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社会上流传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实施认罪认罚制度,将坦白从宽说清楚、写下来、难反悔,才能保障这项制度落实,使悔罪且愿意配合国家追诉的当事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32〕其二,在所谓“官家主义”即“超职权主义”背景下,协商性司法有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由于诉讼传统及制度背景,我国刑事侦查、控诉权,缺乏辩护权制约,也欠缺中立第三方的司法审查,呈现十分强势的所谓“官家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特征,在此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虽然显示出控辩失衡,但此项制度的协商性司法性质,毕竟是对当事人主体地位至少在形式上的一种肯定和确认,从制度法理上看也是一种进步。其三,从实践效果看,虽存在损害当事人权利的弊端,但其在“重刑主义”之下的轻缓趋向,总体对保障公民权利有利。其四,制度的适度超前,可以通过“程序反制”及“程序拉动”,推动诉讼制度改革。某项制度与其运行条件不匹配,一种办法是制度终止,待条件具备后再运行;另一种办法则是在制度实施的同时推动综合配套制度的出台,即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可能创造条件以匹配改革。笔者认为,后一种办法是可行的,目前对于此项制度仍应积极推动,关键是兴利抑弊,针对制度弊端调整、完善,并尽力推动综合配套改革。但是,由于制度配套不足,不宜不顾实际条件与需求,追求数量,勉强推动,而应注意遵循诉讼规律,防范弊端,适度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