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意义:发动并推进审判程序、约束审理和裁判范围
2026年01月23日
(一)程序性意义:发动并推进审判程序、约束审理和裁判范围
1.启动审判程序,将刑事案件“系属”于法院。使受诉法院获得具体的案件管辖权并发动审判程序。现代诉讼,实行有控诉(告诉)才有审判的诉讼主义,以及法院必须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辩论原则,因此,法院不得不诉而审或自诉自审。还要说明的是,这种由起诉发生的“诉讼系属”关系,只针对接受起诉的法院,不能针对其他法院,否则,一个诉作用于多个法院,管辖权就混乱了,诉讼关系就混乱了。因此,在控审关系上,只能“有的放矢”,而不能“隔山打鸟”。
2.推进审判程序,使法官能够在公诉的支持和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建立心证,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这是公诉通过程序推进实现实体效果的功能,即通过支持公诉的法庭活动和移送的证据材料说服法官接受公诉意见,在某些案件中,还要通过法官说服法院审判委员会。(https://www.daowen.com)
3.约束审判范围,使审判受制于公诉,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和未经起诉的犯罪。这是公诉的约束力,涉及起诉和审判的同一性问题。未作为犯罪进行指控的事实,属于未经起诉的犯罪。目前在一审程序中,未经起诉的被告,法院不会自行审判,但是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以及未经起诉的罪名,有的法院还可能作出有罪认定。这一问题后面再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