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强调公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重要性
讲公诉制度及其改革完善这个题目,为什么要专门讲公诉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有四个原因:
1.中央“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三项重点工作,对于政法机关而言,公正廉洁执法是基础和关键,这一要求体现在各个执法(司法)环节。就检察机关而言,笔者认为,有两个办案环节对公正廉洁执法的影响最大:一是职务犯罪侦查;二是公诉。但职务犯罪侦查只影响一小部分刑事案件,而公诉涉及一切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法院审判必须经公诉)。因此,公正廉洁执法,就检察机关而言,公诉至关重要。
2.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从目前总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执法公信力不高,社会转型,对法制的要求大幅增长,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缺乏必要的信任。解决这个问题,就政法机关而言,关键在于公正地执法和司法。公诉是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最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是否公正执法的窗口,也就是说,社会常常是通过这个窗口来观察检察工作的,因此公诉往往是检察机关就具体案件处理获得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3.中国司法制度中公诉职能的主导性与强势性特征,强化了对公正性的要求。我国实行检察机关起诉垄断,而且兼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其延续性较强,而且由于其监督职能,公诉方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权能与辩护方并不对等。例如,检察长有权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又如,被告人的申诉通常不能引起再审程序,而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等。这种强势性以及不平衡,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特别要求公诉机关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而不能如对抗制下的公诉人那样,主要考虑如何给被告定罪。
4.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强调客观公正原则。笔者认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场设置问题。我们总是说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统一严格实施的责任,而且强调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但在公诉实践中,我们则往往将自己单纯地定位于公诉机关,往往只是从是否有利于对被告定罪来考虑问题。因此影响了客观公正。这是制度要求与实际立场设置的矛盾。二是实际操作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认识的局限,由于长官的意志,由于地方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影响,有时也是为了照顾关系,我们对一些案件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起诉,有些案件承办机构和承认人都知道不构成犯罪,或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仍然实施公诉。当然也有该诉不诉的情况。
公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最基本的原因是“缺乏信念”,就是对维护法治,维护司法公正缺乏信念。在大量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的公诉活动越来越流程化了,越来越成为例行公事。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可能随之而淡薄。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