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当事人知情权与改善协商程序

(二)强化当事人知情权与改善协商程序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有效辩护全覆盖还有一个过程,在仅有值班律师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推进控诉证据向嫌疑人展示的制度。《指导意见》第29条要求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说明规则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仅告知相关权利的局限性,以及在协商性司法中向无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展示证据的意义。不过因《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证据知悉权缺乏明确的规范支持,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当事人知悉权尚需探索,因此文件谨慎采用了“试行”而非“实行”的要求。但在律师参与不足、控辩资源显著失衡的情况下,控诉方向辩方当事人展示案件证据,即使很难做到充分全面的展示,对于平衡控辩资源也有一定功用。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贯彻《指导意见》要求,展开证据展示探索实践,〔38〕在条件相对成熟后,再全面推行。(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辩方与控诉方协商的权利,规范协商程序。量刑“协商”虽然写进了《指导意见》第33条,但辩方能否主动提出协商请求,协商程序如何进行,协商失败或法院不认可协商协议(具结书),认罪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等问题,目前均不明确。为此,需要规范协商程序,加强辩护方在认罪协商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应当进一步明确协商的启动、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实施和控方拒绝协商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协商内容和协商过程应否公开、如何公开等事项。对协商内容,庭审中应当由控方进行公开。如果协商程序存在争议,辩方有权公开协商过程,以证明控方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原则。通过此种公开,协商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可以接受法官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