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利益的逆向损益,迫使司法主体作价值权衡和政策选择。即权衡不同利益的轻重缓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政策目标,择定政策手段,构筑司法模式,以保障主体所珍视的利益充分实现。对诉讼制度作历史观察,可以抽象出三种较为典型的价值模式。

(一)补偿模式

这一诉讼模式的侧重点在于对被害人的补偿。在盛行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早期古代社会包括欧洲某些国家的封建前期,这种模式表现得较为典型。

在这种模式中,诉讼主要被当作当事人双方的私事。主要起诉形式是自诉,实行被害人不告不理,被害人行使原告权力并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强调对被害人的补偿,程序进行或终止以及惩罚形式都主要是根据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愿并考虑被害人的受害程度。罪案解决采取两种基本形式,复仇和赔偿——均以补偿被害人为归宿。

补偿模式是“私诉讼观”的制度反映,作为完整的诉讼形态,它只适用于社会矛盾不突出、阶级斗争尚未激化、制度文明的发展程度也不高的社会形态。

(二)犯罪控制模式

该模式强调控制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维护法律程序,是所谓“团体主义”模式。东西方封建时期诉审不分、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的纠问式诉讼属于较为极端的类型,近现代的犯罪控制模式则通常要缓和得多。(https://www.daowen.com)

该模式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作为根本目标和主导观念,由此而注重三点:其一,以效率即高度的司法效能为直接目的和诉讼标准。要求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被告人防御能力,迅速完成侦、审。其二,以相信有罪为贯彻整个诉讼过程的基本观念。证据不够充分的疑案尽量不作无罪处理。其三,以信任侦查官员,减少对他们的限制为保障条件。主张赋予担负侦查职能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以广泛的侦捕权力。

(三)“正当程序”模式

该模式并不否认控制犯罪的意义,但同时珍视个人的法律安全以及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利益,因此强调限制政府警察权的运用,避免司法活动的最大效率,因“最大效率意味着最多的司法失当”。

为此,正当程序模式为刑事诉讼设置了诸多程序关卡,如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制约警察侦查行为,设置搜捕的严格条件和程序等。该模式以两造平等对抗为诉讼结构的设计思想,强调无罪推定,肯定被告的沉默权,尤其注重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自始至终能获得律师协助。

上述三种价值模式中,补偿模式就整体而言是一种古代模式,但后两种模式的现代形态仍不失为当今刑事司法中典型的价值模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其司法价值取向亦不相同。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明显区别。然而,存在差异并不排斥某种整合趋势。为兼顾刑事司法中的多元利益而调整司法政策,以有效维护统治秩序,从而导致价值模式的非极端化,这应当说是当今刑事司法的一种趋势。美、英等主张个人价值至上、强调“正当程序”的国家,由于面临刑事犯罪日益加剧的威胁,加强了控制犯罪的司法措施。而一些历来重视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国家则增加了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同时,早期古代社会刑事诉讼的补偿模式所贯彻的价值理念在某些程度上得到重新肯定。重视被害人权益,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向。

分析价值模式的当代取向,我们还应看到,随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尤其是治安形势的变化,其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必然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呈现出“钟摆式”特征。即某一时期注意某一方面,当发展到一个限度时,价值取向又产生“回荡”,反映出“否定之否定”规律。如“二战”后一些国家吸取法西斯主义猖獗的教训,大力推进以个人权益保护为趋向的刑事司法改革,而在近一二十年,日益猖獗的刑事犯罪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控制犯罪的重要性,一种维护“法律与秩序”反对过分强调个体权利的运动又开始发展,司法手段随之而调整。此外,在一些国家,过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扫除”和严厉的打击,似乎也是“钟摆”特征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