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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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与审判,需要实施以限制人身自由、妨碍其财产、隐私、通信自由等权利行使的强制侦查,〔1〕具体措施如强制到案、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冻结、强制体检与采样、监听等。但因这些措施的强制性及侵权性,必须依法慎重适用。尤其对长期羁押等重大强制侦查行为,更须严格程序,防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侦查机关为完成其任务,不可避免地从侦查效益与便宜性考虑,最大限度地利用强制侦查措施,对强制侦查如无外部节制,对公民与组织权益的不当侵犯将不可避免。这种外部节制,就是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即以中立的司法权,对强制侦查进行事先审查,以司法令状批准并将其作为强制侦查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依据;或以司法权对已实施的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及诉讼救济,以实现公民权益保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