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鉴于询问者的诉讼立场及其倾向性,为保证人证调查的客观性,交叉询问需要确立较之审问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则,尤其是对主询问。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主要规则有以下几种。
1.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
在审判庭上接受主询问的证人,在庭前已经接受过举证方的询问,甚至有的已经受到检察官或律师的训导,一般情况下提供的证言在举证方的预料之中。但某些情况下,证人也会说出一些出乎举证方预料的情况,包括明显对举证方不利的事实。这种情况下,举证方能不能对证人进行质疑性询问?英美证据法的一般要求是禁止质疑己方证人,其基本理由是,要求出庭的控辩方律师应当为其传唤出庭的证人的诚实性或可靠性担保,并保障交叉询问的有序进行,防止举证和诉讼秩序的紊乱。然而,这一传统规则正在弱化,例外的情况不断增加。这种例外主要表现在:(1)对提出意外证言的证人;(2)对那些经其回答证明怀有敌意的证人;(3)经传唤出庭但不愿作证的证人;(4)证人是对方当事人或与对方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在一般认可不得质疑己方证人的规则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传唤证人一方如适用例外规定,应经庭审法官审查批准。下面举菲律宾立法为例:
1989年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的特别补遗》第12条规定:“不得对本方证人质疑——除非证人属于第10条(d)和(e)款规定的情形[(d)款:证人不愿作证或有敌意;(e)款:证人是对方当事人或作为当事人的国营或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或社团的高级职员、经理或主管代理人],否则,提出证人的本方当事人不得对证人的可信性提出质疑。
只有在法庭根据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的利益与举证方对立,无正当理由而不愿作证,或者错误引导本方当事人传唤他作证而宣布不愿作证或怀有敌意时,才可认为该证人不愿作证或怀有敌意。
经宣布不愿作证或抱有敌意的证人,或者证人就是对方当事人时,举证方可以在一切方面进行质疑,如同该证人是对方传唤的一样,但不能使用不良品格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也可向该证人质疑并反询问,但这样的反询问只能针对主询问所涉及的事项。”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对不质疑己方证人的规则已大大放宽。钱伯斯杀人案审判(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鲍威尔在裁定意见中指出:“无论‘担保人’规则〔4〕可能曾经享有多大效力……它现在与刑事诉讼的现实已没有太多联系。尤其作为刑事被告人,很少能够挑选其证人,他们往往找到谁就用谁,如果不允许他们质疑提供了不利证言的证人,实际上损害了被告人享有的与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的人对质并进行交叉询问的宪法权利。因此,最高法院以不应适用不质疑己方证人规则为由推翻了对钱伯斯的有罪判决。”〔5〕《联邦证据规则》进一步放宽限制,经1987年修改的该法第607条规定,“关于证人的诚信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传唤该证人作证的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质疑”。(https://www.daowen.com)
2.禁止诱导性主询问的规则
诱导性问题,是在提问中明示可能的答案,从而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答案作出回答的问题。如伤害案件中,辩护律师问被告:“你根本没有动那把刀,这是不是事实?”这是典型的可能产生误导的诱导性提问。又如询问证人:“你是否干了……”这是貌似中性的诱导性提问。反对诱导性询问是各种证明体制中对证人询问的一般原则,其意义在于保证证言的客观可靠性,防止受询问人的主观影响。然而,在证人询问时还需注意询问的有效性、所获信息的充分性,以及诉讼的效率,因此贯彻这一规则时对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妥当把握:
(1)反诱导性询问规则通常只适用于主询问,不适用于反询问。因为反询问之前证人已接受了非诱导性的主询问,而且这种证人接受诱导性问题中所包含的虚假暗示的危险基本不存在。在反询问中大量使用诱导性问题,这是交叉询问制度的一个特点。
(2)在主询问中,为实现证明的效率和有效性,适用诱导禁止规则也允许某些例外。英美刑事庭审大致允许以下例外:一是在涉及与案件核心问题无直接关系的预备性、入门性、过渡性事务时允许使用诱导性问题。例如,问:“你是在宏达电脑公司工作,对吗?”二是当证人作出意外回答时,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如证人的陈述与其在预审听证或大陪审团调查中提供的证言有实质性区别,法官通常允许参考其过去的证言进行诱导性询问。三是在对理解能力有限的证人,如智力低下的人或孩子,进行主询问时也可以视情使用诱导性问题。四是对于那些显然可以启发其记忆的证人可以适时提出诱导性问题。这是指有些证人答案就在嘴边却想不起来,此时使用诱导性问题唤醒其记忆,在某些情况下(如征得法官同意)是合适的。五是对鉴定人,即所谓专家证人,提出诱导性问题常常是允许的。六是对于明确为有敌意的证人可以适用诱导性问题。
(3)由于诱导性问题与非诱导性问题在实践中可能有一定交叉和模糊性,利用这一点,进行具有一定诱导性,而又不至于违反规则的询问,即“擦边操作”,是英美法庭证人询问的一个技术性特点。例如,在证人回答律师的问题后,律师继续问:“然后你听见那个人说了什么吗?”此问题对于那人说话内容的证明而言,不具有诱导性,但就询问“说”了什么,而不是“干”了什么,则暗示了律师希望了解的问题范围——是说而不是做。但这种询问一般情况下不致引起异议,因为适当的限制回答的范围也是允许的。而且律师还可以利用那些例外规定,如对于与案件核心问题无直接关系的预备性入门性问题可以诱导询问,在核心问题与非核心问题上做文章,而对非核心问题及“擦边”问题使用带有某种诱导性的询问。
除以上两项交叉询问的特殊规则以外,交叉询问还须遵循人证调查普遍适用的证据调查规则,如:(1)相关性规则。要求询问的问题与案件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2)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的规则。为了保证证人清楚和完整的回答问题,控辩律师的询问必须保持问题的简洁和清晰。在问答式询问中,应采单一式问答,即以一个问题,询问一个事项为准,不得提出那些可能使证人迷惑与误解,或者缺乏逻辑前提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3)意见规则。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除非某一意见合理地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而且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