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为刑事控诉的主要形式,同时受自诉的补充与有限救济

(一)公诉为刑事控诉的主要形式,同时受自诉的补充与有限救济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行使控诉权的主体不同,可将控诉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控诉形式。公诉,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私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的法定个人或团体,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起诉的形式又被称为自诉。现代少数国家,如日本,控诉权由检察官独占,不存在私诉形式。这种单一的起诉形式,为“起诉一元制”。当今多数国家采取公诉与私诉(主要是自诉)相结合,即实行“起诉二元制”。我国的控诉制度也属于国家追诉与私人起诉相结合的制度。

与犯罪作斗争,应当是国家的基本功能,因此,现代刑事追诉以国家为主。但对于侵犯私人权益,较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允许私人起诉,以节省国家资源,并使刑事程序较为灵活。因此,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是刑事控诉的一般模式。我国亦同,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且需要采用专门侦查手段的刑事犯罪,采用公诉程序追诉。对于那些不需要采用侦查手段的轻微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由被害人采取自诉程序追诉。(https://www.daowen.com)

另外,鉴于两种起诉形式各有其局限性,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中又确立了在一定条件下公诉与自诉相互救济的原则。其中自诉救济公诉表现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意在解决某些情况下公民告状无门的问题,弥补公诉的不足,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