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系统思维综合治理的原则

前述说明,死刑控制是一个整体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优化涉及死刑判决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克服相关障碍。除死刑程序制度本身的问题外,尤其应注意一些相关问题的解决。其中有三点十分重要:

1.观念的转变。包括转变社会的观念、党政领导的观念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观念。观念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重刑特别是死刑的过分依赖甚至迷信,以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报应刑观念。这两种观念始终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强势观念,是少杀、慎杀政策贯彻不到位的主要思想根源。这两种有悖于现代法治的观念问题不解决,死刑控制就很难推进。不过,解决观念问题不是简单地依靠宣传教育。有时制度变革本身也能引导观念的变革,如1997年《刑法》对盗窃罪适用死刑作了严格限制,目前对这类犯罪每年适用死刑的数量极少,也并未出现有些人担心的盗窃罪案的反弹以及社会严重不满的情况。

2.审判独立的保障。如前所述,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切实贯彻少杀、慎杀方针,将可能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法院也会受到相当的压力,如果法院缺乏克服阻力顶住压力的权威与能力,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目的将无法实现。目前,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情况应当说十分不理想,以各种看似正当的理由干涉法院依法办案的情况并非少见。应当说,不保障审判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而在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没有审判独立,多杀甚至滥杀的情况仍然不可避免。(https://www.daowen.com)

3.替代措施的跟进。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其适用后果极其严重。要减少死刑适用,就应当有相应的,或者接近于死刑严重程度的替代措施。然而,正如陈兴良教授多次指出的,我国刑罚体系中,死刑过重而生刑(自由刑)过轻,形成“生死两重天”的过大反差。我国刑法中,有期徒刑不超过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或者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期在十七八年以下,自由刑刑期低于各国一般水平。要减少死刑,就应当修改刑罚,提高自由刑的严重程度,使之能与死刑合理的衔接。在目前我国治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同时重刑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死刑替代措施的跟进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只有综合治理同时抓住重点,从政治与法律、观念与制度、社会与司法、立法与司法、侦查起诉与审判、一审二审与复核审、诉讼程序与内部审判制度,程序问题与证据问题等各个方面作统一、全面的调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死刑制度及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