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及其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立案即刑事案件成立,其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立案的意义是启动侦查程序并为强制侦查提供法律依据。为说明其意义,可以比较其他国家的侦查发动程序。
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侦查机关开始侦查(犯罪调查)以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为前提,法律并未设置作为一程序关口的专门的侦查开始程序。松尾浩也教授称:在日本,“警察官因为某种缘由‘认为存在犯罪’的时候,就必须开始展开侦查”〔2〕。在德国,罗科信教授写道:“要开启侦查程序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官署知悉后进行;二是因提起告诉而进行之;三是因声请进行刑事追诉。原则上,在官署知悉后,每一位侦查人员(检察官或警察人员,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163条)均有义务进行侦查程序。”〔3〕(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以随机方式实施的侦查限于非强制性调查取证,即任意侦查,如果实施强制侦查,则必须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审查获得令状后实施。就这一法理,我国台湾地区黄东熊教授解释为,“关于侦查之开始,乃无须有条件:原则上,苟有犯罪嫌疑,则得开始侦查。由此而知,任意侦查,原则上,无侦查之条件,而强制侦查则须有条件。不过,所谓强制侦查之条件,其实,乃属为强制处分之要件。关于其要件,‘刑事诉讼法’就每一项强制处分均以明文规定,如不符合所定之要件,则不得以强制处分为侦查之手段”〔4〕。
以上做法,笔者概括为“随机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法定原则与令状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则与此不同,仿效苏俄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案件”程序,将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始程序。公诉案件一旦立案,侦查之门即已打开,侦查机关有权实施必要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这一做法,可以概括为“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因此,立案的实质是为强制侦查提供法律依据。一旦立案,强制侦查即为合法,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实施拘传、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监听等措施(法律作出特别限制的长期羁押即逮捕除外),而没有立案,就不能采取强制性取证和人身控制措施。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并对涉嫌公民权利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