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能难题

(二)职能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基本功能是进行政策指导和法律标准的把握,由于这种最高性、指导性以及超脱性,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它不应当是一个事实审法院。坚实的事实审基础是由作为其下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法院所筑。但复核死刑案件将不可避免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事实审(死刑复核的救济与慎刑作用首先表现于证据与事实上的严格把关),而最高人民法院又不可能采用普通审的方式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事实审理。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使最高人民法院面临一种欲审不能,欲罢不成的尴尬。然而,一旦事实证据上出了问题,尤其是出现冤假错案,由于复核机制的最终判定性质,将不可避免地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担最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因此而受到一定的责难,这种责难也是因为非司法中人难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困难包括它审理能力的有限性。(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力求区分最高人民法院与下级法院的职能,在各级人民法院(相对)独立裁判,在上下级法院间只具有业务指导关系而无领导关系的体制构架中,避免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自己承担不了也不应当承担的下级法院的审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时任)近两年对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也将过去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改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对下级法院工作的指导。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将死刑案件这种最重要、社会影响最大的案件的判决责任由下级法院最后转移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容易受到社会的质疑。在这个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性、超脱性与政策指导性打了折扣,可能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