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1]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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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是目前司法改革与诉讼法研究的一个热词,已有不少意见发表,在这一背景下,再谈这一问题有一定难度。而且笔者在几年前已写过一篇与此相关的文章,对审判中心主义的意义及其实践问题作了探讨,〔1〕如今,“以审判为中心”已从学者的高论成为最高层确定的司法改革实践主题之一,如何结合现实,在官方话语、业界言说和自己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做一篇有深度、有新意,且有实践价值的文章,颇费思考。也许,受自身习惯性思维方式影响,在充分肯定其意义并积极推动其实施的主流话语外,注意其受到的约束,探讨其可能运行的限度,关注其隐含的问题,从而以一种务实的精神助推当前改革,而且清醒地意识到现实改革与长远目标的关系,正是学者的责任,似乎也可以成为本文研究“以审判为中心”主题的基本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