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成分比例不同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重要区别

四、结构成分比例不同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重要区别

马贵翔同志否定两重结构理论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分析。他认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别均体现在三角结构以内,“前者在控辩对抗和法官主持两方面进行比较,重心放在控辩对抗,后者把两方面进行比较,重心放在发挥法官的作用”。这里,马文实际上变换了原文中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概念,从而导致了反驳理由不对路。笔者的原文中说明职权主义主要体现在线形结构中,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在三角结构中,上下文意思很清楚,是把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当作体现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和司法价值观,而不是仅仅看作一种庭审形式。职权主义比较倾向于“犯罪控制”,强调警、检、法机关行使职权,赋予其较大的权力而约束较少,办案过程存在较为明显的工作流程关系,线形结构比较清晰。当事人主义则比较强调“正当程序”,重视刑事诉讼的诉讼本质,注意对侦控机关的程序约束,确立检察官的当事人地位,并强调当事人权利平等,因此而重视对被告方力量的补充和救济,由“弹劾制侦查观”到“辩论式”审判,三角结构尤为突出。马文却将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局限于法庭审判中两方关系这样一个技术性问题,在庭审这一个“点”上,似乎难以建立“线”的结构,但这种变换原文分析对象的驳论未必说明问题。

两重结构理论是我在深化刑诉法学研究方面的一个尝试,意在提供一个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理论框架。这里仍需强调,虽然三角结构与线形结构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基本结构,但并不排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一些结构(如纵向的审级结构)。尤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制度,还创造了一种结构,或可称为监督结构。在监督结构中,检察机关是唯一的行为主体,侦查和审判活动是检察监督的客体,这种监督行为是单向性的,以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为实施监督行为的条件。严格地说,这一结构不是刑事诉讼结构。但是鉴于它与诉讼程序的密切关系(如检察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而且这一结构的功能效应对诉讼的正确进行有一定的影响,可以将这种监督结构视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重附加结构。不过,这一结构,尚有待于在制度上和实践中予以完善。(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原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