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以庭审为中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审判具有中立性与独立性,采取兼听和辩论的方法,采用公开的方式、严格的程序与合理的技术,具备正确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最佳条件,而审判的这些特性及方法主要是通过庭审来体现的。反之,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并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3〕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庭审虚化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却使庭前实体审想象更容易发生。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实现。〔4〕

以上情况说明,庭审虚化是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5〕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通常是定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种类,但庭审调查时证人一般不出庭,而以侦查阶段的书面证言代替原始人证;由于书面证言的形成原因并不清楚,而且不能对陈述者进行质证,此类证言实属典型的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应具备证据能力,只能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例外使用。〔6〕但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基于对侦查公正性的高度信任,而赋予传闻证据以证据能力,形成了以例外为常态的怪异现象。〔7〕而且,对被告人的口供,主要使用庭前供述笔录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对庭前供述的形成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手段。〔8〕此外,我国刑事诉讼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形成的笔录材料,作为当然具有证据能力的信息载体,却忽略了此类证据材料的可错性,以及在有疑问、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制作者进行法庭质证的必要性。如此种违反直接审理原则的证据调查方式,最终造成了法庭证据审查的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由于对庭审效率的追求,公诉和审判方均力求快速完成法庭审判。因为双方均认为,法院审判主要基于案卷材料而非庭审,只要案卷中证据充分,就不能不确认控罪。由此,简略举证、质证成为普遍的庭审风格。公诉人大量使用批量举证、概括举证方法,较少一证一举,一证一质。法官也总是希望尽快完成审判,然后在庭审后通过阅卷形成判决。由此实际形成“以阅卷为中心”,庭审走形式的审判模式。刑事案件往往庭审时间很短,审后阅卷、制作法律文书时间较长。〔9〕(https://www.daowen.com)

庭审虚化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同庭审本身的特性有关。庭审具有集中性,即在一个有限的时空中汇聚全部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以形成裁判基础。但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也使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一次庭审中不能反映出来,从而需要多次开庭,由此降低了审判的效率,这容易使法官对庭审实质化缺乏积极性,尤其是在案件负担重的情况下。庭审的另一特性是角色依赖性,即庭审对抗有赖于双方的“角色表演”。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能力或责任心不足而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全面有效的审理就难以实现,法官也就不得不从案卷中获得庭审时未能获得的信息。二是同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设置有关,其中的关键是案卷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承载了侦查取证获得的基本信息,〔10〕而案卷的传递和应用对公诉乃至审判通常发挥着决定性影响,尤其是其中的人证作用重大。但是,证人不出庭,以案卷中的书面证言代替作证,却是长期形成的普遍实践,而相关法律规定则保障和强化了案卷笔录的作用。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即证人如不应召出庭,可用书面证言代替作证。此外,对于“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亦无须制作人出庭作证,而只需“当庭宣读”诉讼案卷中的记载。正是诉讼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三是同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下,法院对侦查、公诉机关有配合的责任;而且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得对侦查高度信任,对侦查的偏向性与可错性也较能容忍,以致侦查结论及其依据常被审判照单全收,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这一变革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制度、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在对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进行总体性改革的背景下推动庭审实质化,同时抓住一些重点问题,采取务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推动这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