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刑事案件侦查(调查)职能管辖错位的处置
刑事案件侦查(调查)职能管辖的错位,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由公安、监察、检察等机关分工管辖,并在侦查(调查)终结后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经审定后的罪名不应当由移送案件的侦查(调查)机关管辖。也就是说,侦查(调查)机关实际上管辖了在职能分工上不应当由该机关管辖的案件,即管辖错位。〔3〕这是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而在这种管辖错位的情况下,审查起诉机关应当如何处置,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范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涉及与公安、监察的关系,影响诉讼的效率,其也是刑事诉讼规则修改的难点之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