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衔接的实质,是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以上分析说明,协调衔接的难题,是因监察委主体和职能发挥的特殊性,不依从《刑事诉讼法》设定的侦查程序规范解决互涉关系问题,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范和证据规范进行公诉审查和审理裁判,因此,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协调衔接,在制度层面,实质上是与《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的协调衔接,包括与《刑事诉讼法》侦查取证规范的协调,以及与检察审查和法院审判制度规范的衔接等,其中涉及一系列十分重要且有利益冲突的司法问题,如案件管辖及其冲突、强制侦查的发动条件和程序、强制措施的转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的审定和排除、证人出庭作证以保障庭审实质化、辩护权的保障和律师的介入等。这些问题都不是孤立的,即仅涉及单一主体的诉讼问题,而是不同主体间的互涉互动问题。可见,协调衔接的根本问题,是监察制度设置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如何协调衔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