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交叉询问基本格局,妥当处置被害人介入询问程序问题

(三)维系交叉询问基本格局,妥当处置被害人介入询问程序问题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造成人证调查格局的变化,容易导致法官掌握调查程序的困难以及庭审程序的紊乱。参照司法实践,为保证审判的有序和实效,就被害人介入询问程序问题应注意两点:一是将被害人作为控方的一部分,使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基本格局不改变。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庭审有序,还有利于控辩平衡,否则可能造成公诉人、被害人两方对被告人一方的不平衡诉讼状态。二是就控方而言,在公诉案件中,应以公诉人为主,被害人为辅。这首先是由公诉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公诉案件是公诉人代表国家起诉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公共利益是优先考虑的因素,公诉人实际上系启动审判程序的刑事原告,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不是原告而只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诉讼主体。同时这也是由举证责任制度所决定的,因为在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害人并不决定公诉的内容也无须致力于公诉的维系,他有举证和调查的权利却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这种认识,法官在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与案件无关的发问和诉讼意见,应注意依职权予以制止,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效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