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

三、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

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是受到多种条件制约的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在对我国法治化发展道路的讨论中有两种主张:一种是所谓“本土资源论”,有的人称为“法治保守主义”。即强调法治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对外来制度的继受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继受能力和继受条件,反对过分强调法制的“普适”性。另一种可称为“拿来主义”,或“法治激进主义”。强调人类文明基于共同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要求的普遍性,主张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通过理性化法制的引入改造传统社会,将其尽快“拉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与之相应,在《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上,也出现“适应论”和“适当超前论”两种主张。前者强调刑事程序适合目前的“国情”,后者着眼于发展而主张刑事诉讼法相对于目前的社会条件可以适当超前。例如,对庭审控辩式的改革,有的认为中国目前条件不足,有的则认为目前已有一定条件,改了以后还可以通过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使其逐步完善。〔16〕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实例看,在不具备大的体制背景和社会条件的情况下,法制“移植”实际上是难以实行和奏效的。因为社会并未给它提供一个实施的基础,而且大量的反作用因素顽强地发挥着作用。“本土资源”是法制的改革和操作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基本因素。不过,考虑“本土资源”也并不意味着对其消极迁就,而要考虑本土资源也具有相当的“柔韧度”,即对外来因素“可能容纳性”;同时外来法制在理性化基础上也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再采用“渐进”方式,适当抑制本土资源中某些不适合现代发展的因素,强化其推行法治的条件,即采“积极的本土资源论”,这使任何理性化法制的推行成为可能和必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