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的前提、配套制度及利弊分析
在人证调查中,对交叉询问方式的借鉴必须注意这一方式的适用效应以及适用条件,否则,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以下三点应当注意:
1.交叉询问有两个基本的前提预设。其一,举证和质证权在诉讼当事人(包括检察官),法官中立听证。当法官介入证人调查进行直接询问时,已属审问而不再是交叉询问。由于控辩双方是举证和质证主体,交叉询问的内在机制是攻击和防御,由此而形成具有控辩特点的人证调查。其二,区分证人类型,即将证人区分为控诉方证人和辩护方证人。控诉方证人在控方举证阶段提出,辩护方证人在辩方举证阶段提出,并由此而确定主询问和反询问,控诉方证人由检察官做主询问,辩护方证人由辩护律师做主询问。同时在这一预设基础上确定不同的约束规则,如关于禁止质疑己方证人的规则,关于禁止对己方证人诱导询问但不禁止向对方证人做诱导询问等。
2.交叉询问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否则其功能可能受到影响。任何一种调查技术都必须在特定的“法的空间”中发挥作用,而其中所设置的各种配套因素的状况,直接影响这种技术的功能发挥。交叉询问亦同。经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交叉询问的实施效果通常与以下几项条件有关:(1)庭前证据开示程序的设置。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未能掌握对方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辩护方不了解控诉方手中掌握的有利辩护的证据(因为辩护方取证能力通常比较有限),在庭审过程中,往往难以有力地质证即实施反询问,会造成对案件实质性问题的交叉询问难以展开。(2)当事人主导原则的贯彻。交叉询问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前提,法官虽然有义务把握诉讼进程,为了发现真实和实现效率而控制举证的方法、节奏,但在交叉询问中,攻击防御是在当事人之间展开,询问方法和策略的采用均系于当事人自己。因此为保证交叉询问的效力,必须通过贯彻当事人主导原则为控辩双方创造比较充分的活动空间,法官只能凭规则约束,不能过分干涉,更不能越俎代庖。(3)陪审制度的存在。陪审团作为事实审理者,完全是以一种“听证”的方式去发现事实,这就为当事人实施攻击防御以其主张影响事实审理者留下了充分的余地。然而,如果不采用陪审团审理方式,而由专业法官审判——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法官往往难以避免在事实查证方面的积极作为。因此,即使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费了大量口舌,但法官经常感到仍需要重新询问,从而浪费了时间,拖延了诉讼。(4)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和主线展开证据调查,同时贯彻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证据调查中,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和主线展开调查,才能发挥交叉询问在证据调查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同时贯彻排除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交叉询问发生效用的基本前提。否则,对书面证言无所谓交叉询问。
配套条件直接影响交叉询问方法的效用。如德国在“二战”后借鉴英美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交叉询问,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官询问后进行交叉询问,但这一条款基本不能发挥效用,因而成为一个“死条款”,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官主导并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补充性交叉询问有一种天然的排斥。〔7〕日本“二战”后借鉴英美诉讼体制,在当事人主导的基础上引入交叉询问制度,但仍然未能发挥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即在上述几个条件的设置方面,都未达到如英美,尤其是美国那样充分的程度。如证据开示程序不彻底,没有陪审团而由专业法官审判,法官往往以直接调查为必要手段,以及使传闻规则的例外常态化,造成书证中心等。因此,日本有人抱怨在制度不配套的情况下引进交叉询问是一种失败的尝试。〔8〕(https://www.daowen.com)
3.实践中利弊共生,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兴利抑弊。交叉询问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借助了两种特殊的方法:其一是采用相对制度进行多角度观察。即由当事人从有利不利、控诉辩护的不同角度来探寻同一证据源,从而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英美以威格摩尔(Wigmore)教授为代表的证据法学者和实务家认为,发现真实的最佳方法,是由相争之两造各自调查系争事实,各自分别搜集证据,找出证人,并对证人探究出证言,而审判者则居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于审判时,仅需静听两造所提出的证据与证人的证言,不必亲自调查事实。因为根据诉讼的性质,需传唤何人为证人及如何对其进行询问,当事人最清楚;同时,如何识破证人所供述之虚伪与否,则以对方当事人最清楚。由于当事人对审判之结果具有切身之利害关系,故由当事人自己来推敲证据、询问证人,必然尽其所能而为详尽之推敲、询问,这对发现真实最为有益。并且,在刑事诉讼中,为使被告服判,对证人证言的真伪,也是由被告来推敲为最妥当。〔9〕美国律师协会一个委员会的一份文件曾对这一问题作了具有哲理性的论述:“相对申辩似乎是唯一有效对策,借以抵御人们借熟知事物对并未完全清楚的事物作过分轻率结论的人性之自然倾向。律师们的辩论等于使案件置于正反两方意见之间悬而未决。使案件的正确类属如此维持在未确定状态中,便有时间可以探索它的一切特性和微妙差别。”〔10〕其二是质疑。即通过对立面的设置和反询问的运用,进行质证。反询问者对于对方证人的任何证言,都注意其薄弱环节和各种可抨击之处,甚至“要有对这些东西吹毛求疵,穷追猛打,直至彻底粉碎案件基础的思想”。〔11〕(但检察官方面因代表国家应受公平竞争规则的某些限制)而主询问者则努力开掘本方证人的证据信息,捍卫本方证人的证明能力。质疑方法就是力图在这种争辩对抗之中把握案件的真实。
交叉询问所借助的这两种方法应当说都是被人类经验所验证的发现事实真相的有效方法。尤其是在发现证言的不可靠性方面,相对于法官审问式人证调查,交叉询问可能具有更充分的效力。
然而,这种询问方式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与其长处所共生,它突出表现于询问中的当事人倾向。这种倾向将人证调查变成一种争斗,甚至是一种以被告人的命运为赌注的决斗。诉讼各方都希望通过询问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有时忽略了正义,忽略了案件的实体真实。律师常常为了胜诉而在庭前引导证人,施加影响;在庭上对自己明知是真实的证言进行质疑;证人明明是撒了谎,举证人也可能努力去维护他的证明效力。而且交叉询问(尤其是反询问)可能如批评者所言——太过于技巧,易使诚实而胆小之证人陷入困窘,以致使真实之证言被击破,而使虚伪之证言发挥其威力。〔12〕加之借助交叉询问中的当事人主导及其询问规则,当事人有较充分的空间去施展诉讼技巧,如无端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扰乱法官尤其是陪审团视线,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理智判断。同时,这种询问方式可能将法官直接接触案件实质的一次有效询问变为控辩双方及法官的多次询问,即使在正常情况下,这也需要较长时间。如果当事人为达本方诉讼目的而有意叠床架屋,拖延诉讼,更会损害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