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变更的类型与意义

一、公诉变更的类型与意义

刑事诉讼是流动的程序,作为诉讼的基础和条件的诉讼资料尤其是证据资料,在程序延展过程中,也处于变动状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如根据情况变化包括诉讼资料的变化,发现公诉的缺陷与不足,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应当能够对其予以变更。此种变更可作以下类型划分:

从公诉变更的性质看,公诉变更有撤回、更正(变更)和追加、补充三种类型。撤回起诉,是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有不应当起诉或不适宜起诉的情形,撤回已经提起的公诉。更正(变更)起诉,是对原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包括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和罪名进行变更。但此种变更,需受公诉事实同一性原则的限制,即被告同一、犯罪事实同一。〔1〕追加、补充起诉,是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了被告,或发现新的犯罪,在原起诉的基础上,追加被告,或追加、补充原被告另犯的犯罪事实。

根据公诉改变对被告人利益的影响,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有利于被告人的公诉改变。包括因不具备公诉条件而撤回起诉,重罪事实和罪名改变为轻罪事实和罪名,某些严重的情节(如主犯、手段恶劣等)被取消,某些从轻的情节(如自首、正当防卫等)被认定等。(2)不利于被告人的公诉改变,如轻罪名改为重罪名,被追加犯罪事实,补充从重情节等。(3)对被告人没有明显实质不利影响的变更,如同一刑度的罪名改变,贪污罪改为受贿罪,骗取贷款罪改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https://www.daowen.com)

笔者曾引用国外学者的刑事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的展开划分为三条线:一是公诉。由公诉而引起事实的审理与辩护。二是程序的展开。即公诉提起后,推演出一系列程序,包括审前程序,一审审判程序与一审后程序。三是心证的形成。即法官由审理而形成心证的过程。〔2〕在这三条线中,公诉是最基本的诉讼线,它是审理与辩护的前提,也决定审理与辩护的对象,同时对判决内容形成根本性制约(裁判不能超越公诉范围)。公诉的变更,会同时影响辩护权行使、影响程序的展开,影响法官心证形成及裁判效果。因此,合法、正当地实施公诉变更,对司法的公正、诉讼的效率,以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变更权的正当性依据,是公诉的客观性和公诉的效率性。适时、适当地实施公诉变更,是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尤其是检察机关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判而主动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处分,而且由于撤回起诉,使案件系属早日终结,被告更早地脱离刑事诉讼程序,此种诉讼行为,“正是整个刑诉法上,显现检察官客观义务之表征,正如同检察官亦可以在审判程序中主张被告无罪”〔3〕。同时,变更公诉也需考虑诉讼效率。由此要求在出现变更需要时,应及时变更公诉,防止或减少无效审理;将公诉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采取适当的变更形式与方法,尽可能地保障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