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裁判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再次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无罪裁判作出并生效后,如果该项裁判仅否定被告作案,未否定罪案发生,意味着该罪案并未告破,侦查机关对该案重新立案符合法律程序,也是职责所系。但对原案当事人再次追诉的可能性,因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安排而有不同:如本国法律制度确认“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7〕且无例外法规范可援引,则原案被告不能再次受到追诉,即不可能再次成为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上述“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未被本国法律确认,因而允许再次追诉,由于原案认定的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否定,显然不能根据原有证据事实再度确定原案被告为犯罪嫌疑人,而只能因发现新的证据重新追究原案被告。否则就会导致以侦查决定实质上否定法院生效裁判,使任何因证据不足宣判无罪的被告,都可能无限期地处于被刑事追究的状态,这显然违背法治原则及程序正当性要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系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但我国尚未加入载有该项准则的国际法文件,〔8〕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未确认该项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现新证据将原案被告再次确定为嫌疑人并无法律障碍。这里的关键,是新证据的发现。
我国法律对无罪裁判后再度确认犯罪嫌疑人问题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对同一嫌疑人再次立案的新证据要求,亦无明确规定。不过,按照同类情形参照适用法规范的法律适用原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立案条件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参照此项规定,对同一当事人重新立案所需新证据,并非仅引起证据量变化而并不引起证据评价质变的普通证据乃至辅助证据,而必须是足以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改订条款。原条款并无“影响定罪量刑”的规定,加上这一要求,是为了严格“新证据”的认定条件,维护裁判既判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即负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工作部门,对“新的证据”所作权威性学理解释为:“是指能够证明该案件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在一、二审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发现或者没有使用的证据。”同时解释“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是指原来的判决裁定认定错误的事实会影响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刑罚等,比如发现新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被告人不是主犯而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等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9〕。
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尚未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该原则所蕴含的维护裁判权威和既判力,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力不当侵害的精神,具有公认的正当性和普遍意义,〔10〕因此,即使在无罪裁判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追责,新证据的把握也应当特别慎重和严格。〔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