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坦白不能从宽抗拒难以从严问题的政策性选择
2026年01月23日
(一)解决坦白不能从宽抗拒难以从严问题的政策性选择
笔者认为,解决前述坦白不能从宽抗拒难以从严的“司法悖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从诉讼制度上解决,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义务,赋予其“沉默权”,同时在证据搜集制度上实现“转轨”,使刑事司法能够主要依赖“外部证据”,而不依赖口供。这样,因法律上的供述义务的取消而自然消除了法律要求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背反现象。而且这种依赖外部证据定案的制度也能比较严格地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另一种是从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上解决。即在保留供述义务规定的同时,在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上确立坦白从宽制度。凡遵从法律要求如实供述的嫌疑人视情从宽处理,为了增强引导嫌疑人走从宽道路的感召力,使其在刑事司法的特定环境中斟酌其选择时比较愿意走从宽之路,这种从宽可以有较大的幅度。(https://www.daowen.com)
就上述两种选择,应当看到,对供述义务的维持还是取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有考虑,立法机关根据绝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保留供述义务,是鉴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条件和能力以及整体的司法制度的性质和特点,认为否认供述义务肯定沉默权的做法将对我国的犯罪追究带来很大损害,因此是不可取的,至少在目前是不现实的。相比之下,比较现实合理的做法是后一种办法,即确立和切实贯彻坦白从宽制度。以此解决追究犯罪的要求与司法的公正性的平衡和兼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