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质证控制,保证辩方质证权
从当前庭审实践看,对辩方质证权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成批举证时,被告人的质证权不能得到保障。由于被告人事先不知道检察官举证的方式和内容,一旦检察官成批举证,被告人常常不能有效反应,记不全乃至记不住检察官所举证据及其内容,而只能就记住的某些内容发表意见。有的被告人则直接提出请律师代其质证。二是在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合议庭有时不适当地限制质证。例如,一般来说,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能力问题进行质证,合议庭通常能够允许辩方较为充分地质证,但是,对于证明力问题,辩护人稍作展开,合议庭就可能以这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为由而予以制止,要求其在辩论阶段再发表意见。但是,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通常是就案件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不再就个别证据进行质证性辩论。因此,最终可能的结局就是对某些证据的证明力质证不足。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保证质证权的措施:(https://www.daowen.com)
1.在检察官批量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支持辩方加强庭前准备,以保证庭审中辩方有效地发表质证意见。一是对于较为重大复杂以及多罪名、多被告人的案件,应当通过庭前会议明确检察官举证的方式和内容,或将检察官的举证提纲事先交给辩护律师,以使其做好质证准备;〔16〕二是允许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包括核实人证,〔17〕以使辩方能够做出必要的庭审准备。通过上述具体措施,在保障庭审效率的同时,保证法庭质证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适当区分庭审中的“小辩论”和“大辩论”,落实质证权。庭审调查中的质证包括对质证意见的回应,系质证辩论,俗称“小辩论”;庭审调查结束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论,俗称“大辩论”。凡是针对单个证据或证据群组进行的质证性辩论,无论是争辩其客观性、合法性,还是争辩相关性即证明力,均应在庭审调查阶段展开。只有在调查阶段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对某项证据充分发表意见,而该证据对定罪量刑又十分重要的,才能在辩论阶段作为例外情况对其补充发表质证性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问题的分析应当着眼于证据体系,着眼于指控的事实或量刑的情节能否得到认定。因此,法庭掌控庭审质证时,不应不适当地抑制辩方质证时发表关于证据证明力的意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