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变
上述学理分析,对于评判美国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是适用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兴盛与陪审制的没落,是20世纪美国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现今美国联邦和州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有学者指出,“法庭的三个主要角色——检察官、被告人和法官,都找到了支持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被告人得到了他想要的量刑折扣。对检察官和法官来说,辩诉交易的普及不仅为令人窒息的工作量带来了令人惊叹的有效缓解,它还免除了检察官的损失风险和法官的撤销风险,从而保护了双方的职业声誉”〔2〕。辩诉交易的支持者强调辩诉交易在提高效率、缓解办案压力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但是,频频揭露的无辜者认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辩诉交易公正性的思考。“无辜者认罪问题”如今已成为关于辩诉交易的存废改革争论中的主要问题。而检察官对被告人的强迫,则是产生此一问题的主要原因。〔3〕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成立的“全美洗冤登记中心”所统计的1702个无辜者案件中,竟有261个案件当事人承认了犯罪,与检方进行了辩诉交易,错误认罪率达到15%。〔4〕
辩诉交易以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为前提,但这种裁量权的强大和不受限制,很难避免其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滥用。美国检察官权力滥用的主要表现是威胁、引诱被告人认罪,以至于无辜的被告人接受辩诉交易并被错误定罪。这也是因为辩诉交易的实际运作,是在未调查全部证据以及未询问全部证人的情形下,决定被告的命运,判决被告有罪。因此其有罪与否的正确性实存疑问。〔5〕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无辜的被告可能害怕不接受协调条件而会得到比较重的刑罚,为避免风险只好接受检察官的条件,承认他所未犯的罪。〔6〕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防止被告在缺乏明知和明智的条件下接受辩诉交易,法院判例要求检察官向辩方提供无罪和罪轻证据,〔7〕但并不要求他们必须在被告作有罪答辩之前提供这些信息。而且,尽管检察官有此义务,他们在实践中经常也未能这样做。〔8〕(https://www.daowen.com)
鉴于上述弊端,有学者批评,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根本性的、不能克服的结构性缺陷,难以对检察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有效监督,甚至不存在这种监督。谈判机制还可能给被告人带来不可抗拒的压力,让他们违心认罪。因此,辩诉交易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有力辩护的利益,并对那些可能在庭审中被宣告无罪的人强加不应有的惩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