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制度改革完善应遵循的原则
不能否认,上述不同类型的庭前审查制度都有其存在的法理根据和实践理由,而且均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以及因而导致的立法改进显得比较成熟。然而,我国可以借鉴哪一种模式,或者说,哪一种模式才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实际并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善,这是我们必须作出思考和选择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制度选择和设计方面,应当遵循三项原则:
1.有利审判公正以及审判顺利进行的原则。庭前审查程序设置的基本目的是审判的公正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前者主要表现在法官运用庭前审查程序,确定对被告的起诉是否具有适当理由及合理根据,是否具备交付审判的必要条件,通过审判权对起诉权的制约,防止不必要的审判,保护被告的人权,防止资源的浪费,以实现审判发动的正当性。前面已经分析,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对起诉制约的功能较弱,应当适当予以改进。
同时,为实现审判公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因为虽然庭前单方举证所可能造成的先入为主可能因法官的经验受到抑制,但这种预断可能损害法官的客观公正还是一个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基础以及经验证明的可能成立的判断。因而排除预断的原则应当说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允许的条件下,也应当贯彻这一原则。(https://www.daowen.com)
2.重视诉讼效率的原则。为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和司法任务繁重与艰难性之间的矛盾,我们必须重视诉讼的效率,即重视资源的投入产出率,同时注意有效完成刑事司法抑制犯罪保护社会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效率的考虑有相当意义。为此,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宜过于烦琐,例如,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即实行控辩式和言词审查原则,这固然有利于权利保护,但也带来程序的重复以致庭审对抗性的弱化。〔21〕因此,过分烦琐的程序和过分严格的审查有悖于诉讼经济,而且由于资源的耗费以及给相关人员增加的负担,也可能对整个的审判程序带来不利影响。
3.充分考虑我国的制度背景和实际条件的原则。不能否认,刑事诉讼中应贯彻符合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但具体制度的设置,以及对普遍原则的贯彻程度和方式,又必须从现实的条件出发。这包括一国司法制度的类型,某一特定程序所依附的诉讼制度的整体性质和相关制度的特点,某一制度设置和运行的实际条件,如资源、主体素质等。因此在贯彻同一原则的具体制度之间应当进行选择,而且为实现某一目的所设置的制度可能需要一个改良和渐进的过程。因为不顾实际状况所设置的程序是无法有效运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