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限制

(二)政策限制

民众重视安定而不太重视自由的心理和现实的政治结构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原因,强调社会安定,重视法律秩序的维系,以及主张“安定压倒一切”,还是政府基本的取向。在这种政策思想指导下,政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坚持“从重从快”,以有效地震慑和抑制犯罪。在这种政策的影响下,对抗制因素的引入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控制犯罪需要司法一体化,即侦、检、审机关互相配合以有效完成诉讼作业,这使对抗制所需要的司法分权和制约制度难以充分贯彻;二是“从重从快”要求程序比较通畅,障碍较少,而对抗制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就是通过诉讼对抗设置程序障碍,防止效率过高,因为“最大的司法效率往往意味着最大的司法暴虐”;三是有效震慑和抑制犯罪需要司法的快速高效,因为对犯罪的惩罚越及时,刑罚所发生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就越显著。然而,真正的对抗制庭审较之法官职权主义缺乏效率,因为它贯彻“当事人主导”原则,而且实行“牙科医生式”的诉讼作业,一个案件通常需要多次开庭。〔11〕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与对抗制诉讼制度及其理念的冲突,至少在短时期内,会产生以政策抑制体制的效果。为了有效贯彻司法政策,职权主义和超职权主义可能成为实际上主导诉讼制度运行的内在精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