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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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将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此举被认为是顺应了国际上强化被害人保护的潮流,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平衡。然而,经过《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项制度运作的观察和进一步的理论思考,笔者认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目前法律框架下,应当采取措施抑制其弊端,同时应谋划在有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同时维系诉讼合理性双重要求下的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