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制约原则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
[1]
(https://www.daowen.com)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下简称配合制约)原则对我国刑事司法工作所起的积极作用已被法学界充分肯定,但在所发表的诸多文章及论著中,尚无直接论其消极影响即“负效应”的。虽然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不时出现问题,但人们总是将其归结为执行贯彻上出现了偏差,认为问题在“和尚”而不在“经”。
笔者认为,在我国特定的司法背景中,配合制约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贯彻,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地揭露和惩罚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存在某些不科学的成分,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并妨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