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裁判方式,加强当庭裁判和庭审分析
2026年01月23日
(三)改革裁判方式,加强当庭裁判和庭审分析
庭审实质化的重要表征是当庭合议、当庭宣判。因为当庭合议、当庭宣判,再配以限制庭前阅卷,可以基本保证法官的心证形成于法庭,裁判理由产生于法庭。为此,应当明确适用当庭宣判的案件范围:被告人认罪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普通程序审理但控辩双方争议不大、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比较清楚的案件。〔31〕对于争议较大、犯罪性质严重以及刑期较重的普通程序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当庭宣判,以示在裁判上更慎重,防止考虑不周,损害司法公正和裁判权威。另外,需要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因此,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当庭宣判,而职务犯罪案件仅在无争议或基本无争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当庭宣判。〔32〕(https://www.daowen.com)
无论是否当庭宣判,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都需进行适当调整。即从过去那种基本着眼于案卷分析的裁判分析和说理方式,转变为“以庭审为中心”或庭审与案卷并重、〔33〕注重分析庭审举证质证情况的裁判论证方式。为此,裁判文书不仅要阐述和分析证言、文书、物品等实在证据,还应阐述和分析当事人和证人对证据调查的反应,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供进行真实性判断的非言词性法庭表现和表情,即所谓情态证据,以加强心证形成过程的分析。此外,合议庭的审结报告以及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也应加强对庭审情况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