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审判节奏,加强释明权运用
庭审证据审查的实质化,包括证据调查的充实和细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庭审节奏:改变过去那种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庭审的简式庭审方式,而是适当放缓庭审节奏,甚至会由一次开庭变为多次开庭,由此实现“四个在法庭”。
庭审节奏的调整及开庭次数的增加,与法官在证据调查中的能动作用有关。虽然法官作为中立、独立的裁判方,总体上应当恪守被动性原则,但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必要引导控辩双方进行证据调查。在发现证明某一事实或诉讼主张的证据不充分时,应当及时提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补充必要证据,并说明不能有效补充证据的后果。同时,在必要时,法官还应对与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释明,对指控的罪名所需具备的法律要件进行释明。为此,需要加强法官在庭审中的释明权。(https://www.daowen.com)
释明权本属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功能是通过法官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析,引导当事人举证、辩论和调整诉讼主张,以防止审理不尽,防止当事人一方因诉讼能力不足或认识偏差,未能充分利用可利用的诉讼资源和手段而败诉,同时防止法官搞突袭性裁判。在刑事诉讼中,合议庭有时也对控方或辩方进行法律释明,但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制度,而且,其行使往往是在庭下,采取单方联系的方式,不公开进行。如在合议庭初步合议后,要求公诉方补充某些证据等。
笔者建议,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随着法庭认证制度的调整,可以考虑建立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刑事审判中的释明可以划分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对证据事实尤其是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进行释明;二是对证据调查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进行释明;三是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释明。其中,第一种释明在操作中与认证紧密关联,常常表现为对认证的说明,以及根据证据标准或证据规则对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其诉讼主张项下的证明要求,包括指出其举证尚未满足证明责任要求,并预示可能的后果。这种释明可能导致引起控方或辩方的证据补充调查以及再次开庭。〔21〕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在程序的制约下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法庭释明,较之幕后的案件协调,显然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而且,对于推动细致的、实质性的庭审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建议,法院系统可以通过试点,对刑事释明的范围、标准、方法、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以体现我国控辩式庭审的特色和实践需要,以及庭审实质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