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呈现权力型程序样态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呈现权力型程序样态

我国刑事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还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从法律规范看还不够明确。从法律及解释性规范的具体内容分析,其“从宽”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具有权利属性,但程序的启动、推动、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置的选择,则基本具有权力属性,对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程序权利保障不足。〔26〕就程序适用现状而言,似乎认罪认罚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恩赐”,是国家公权力对被追诉人的施舍,因此程序的启动或不启动,由检察机关决定。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即使申请,也无法定约束力,程序的启动与否取决于检察机关尤其是办案检察官的意愿,因此辩方启动此程序的申请权并无制度保障。程序的适用时机、适用方式,包括控罪与处罚的内容,亦由检察官决定,审判程序中则由法院决定,辩方影响力较小,此外,如文前所述,值班律师制度也形同虚设。因此有人称这种认罪认罚程序是“听取意见式程序”,而非认罪协商程序。〔27〕从法律后果看,检察官意志基本决定案件的命运。嫌疑人在审判前认罪认罚并予具结,在法院一般应当接受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规范之下,检察官的控诉已具有“类审判”功能,对案件处置基本具有决定性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