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两重结构”
[1]——答马贵翔同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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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一文在《现代法学》发表后,受到一些同志的关注。《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发表了马贵翔同志的文章,对“两重结构论”提出质疑,他认为刑事诉讼仅存在三角结构,而且是“诉辩双方与审判官距离相等的‘等腰三角’结构”,至于现代许多国家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警、检、法之间的工序关系(流程关系),则只是一种“刑事程序”,即诉讼外的行政性程序。而且这种线形程序和结构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一定存在,用两重结构理论分析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别也不妥当。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现作简要答辩并进一步阐述和补充两重结构论,尤其是其中的“线形结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