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的延续性与生命力较强,再次发动的可能性较大

(五)公诉权的延续性与生命力较强,再次发动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注重实质正义及罪责追究,对公诉权的再次发动未作严格限制。一是未生效判决的抗诉未作限制。在有些国家,一审刑事判决尤其是陪审团作出的判决,检察机关原则上不能抗诉,否则违背“双重危险”原则。二是生效判决抗诉权强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均可提起抗诉,启动重新审判。而且这种抗诉权没有限制次数;这种抗诉制度,各国通常是没有的,因为一般认为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和“双重危险”原则。三是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未作限制。这在各国是禁止或者严格限制的。这里有一个矛盾,就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的国家因此而设置例外,如英国过去发现新的有罪证据也不能重新起诉。但2003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如果发现“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对判决已生效的部分重罪案件(如杀人、强奸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发动对被告不利的再审。但从英国这些年的司法实践看,这种作为例外情况的不利再审极少发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