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1]

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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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应建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和机构转隶监察委,即由后者实际承担原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由此必然产生犯罪调查(侦查)与审查起诉及刑事审判的业务衔接问题,必然产生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工作协调问题。因此,研究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