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和解决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侦查程序与人权》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进一步完善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然而,同样可贵的是,作者在肯定人权保障的公理性要求的同时,并未陷入一种乌托邦式的学术操作模式。他没有把多条件介入、多要素影响的中国侦查制度简单化,也未将中国刑事程序的发展方略设计过于理想化,而是实际分析了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障碍,在此基础上探讨侦查法治的完善。作者的这一学术态度与方法,在该著作分析沉默权问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作者首先确认并深入论证了在中国建立被追诉者有权保持沉默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也对在此问题上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了分析。而就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作者在总体上采取了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一方面,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面临的技术与价值上的障碍,以及更为重要的体制或者说宏观条件问题,强调沉默权制度的建立需要注意相关制度的建设和程序规则的完善;另一方面,又认为建立沉默权制度应考虑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条件和制度背景,应当在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上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以便在维持刑事程序的真实发现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沉默权制度的人权保障机能。
对前一方面的问题,作者分析比较细致。例如,作者指出,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条件而言,建立沉默权制度从技术上主要存在三大障碍,包括:(1)有限的侦查资源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之间的矛盾;(2)对抗制审判程序与证人不出庭的矛盾;(3)律师辩护的萎缩与行使沉默权之间的矛盾。而且问题还不限于这三个方面,还必须相应地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和法庭审理中的人证调查程序与规则,明确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明标准、确立自白排除规则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立法上作出协调、配套的规定,以期沉默权真正成为一项有实质意义的法律权利,而不只是空洞的权利宣言。而后,作者进一步指出:(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把视野再扩大一点,从整个中国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看,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艰巨性远远超越技术设计或价值判断的范围,技术上的难题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解决,价值判断毕竟也只是个认识问题,尽管在中国这两点也都不是太容易的事情。但是,更加难以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体制问题或者说宏观条件问题,其中与沉默权制度直接相关的,至少有两个:其一,法院何时能够成为公正而又能制约政府权力并且保障人权的真正司法机关……中国的法院体制改革已经呼吁了多年,但法院在整个集中体制之下始终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尚未发育到独立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上确立的沉默权一旦受到侵犯,如何使利害关系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其二,侦查机关对于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能否缩短到保障沉默权所容许的限度内,并且何时才能把羁押管理从侦查机关独立出来……而在当前盛行的重刑主义政策以及高度集中的体制之下,能否为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而进一步缩短侦查羁押期限?又能否让侦查机关放弃对看守所羁押人犯的控制权?显然,要切实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启动和中国整个社会的根本性变革。由此可见,沉默权虽然主要是一种诉讼制度,但由于它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民主宪制、司法体制、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等的关系密切,要在中国得到真正确立,需要有识之士长期的努力、争取和持续的研究。(《侦查程序与人权》,第382~383页)
而就后一方面问题,即沉默权的建立模式(笔者的一篇文章的说法是“沉默的方式”),作者注意到利益与价值平衡以及我国目前条件下的可行性,承认沉默权对刑事司法可能发生的消极性影响,因此而认为对沉默权可确定“必要的限制”,如借鉴英国限制沉默权的不利推论规则等。而在作者最近完成的博士论文《沉默权制度研究》中,其对我国的沉默权制度的设计提出三套方案,并分别分析和相互比较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中第一套方案在赋予被告沉默权的同时,肯定了现行法中讯问被告时律师不能在场的规定;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有消极忍受讯问的道德义务(借鉴日本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被调查人如实回答义务,排除沉默权适用;承认辩护方对不在犯罪现场、无责任能力或正当防卫等“积极抗辩”,须向控方展示证据;对被告人拒绝回答提问,合议庭在最后评议时可以把这一事实考虑进去。这是与现行法最为接近的一套方案,对真实发现较为有利,其可行性也较大。
将法理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结合起来,这也许是探索中国程序法制改革完善所需要的路径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