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明标准

二、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指的是证据要证明民事案件待证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只有满足一定标准之后,才能起到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公正的民事裁判。确定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对当事人起到指引作用,只有当事人收集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了解证明标准,才能明确自己是否有胜诉的可能,也是决定是否要提起诉讼的关键;第二,指导法官作出正确的民事裁判,也是限制法官滥用权力的一种途径。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相关规定,法官才能在此基础上依据专业知识和逻辑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只有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达到一定标准时,法官才能据此作出有利当事人的裁判。反之若证据的证明力未满足一定限度的要求,那么提出待证事实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据此查明案件真相之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二)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且证明力应当达到的限度。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存在紧密联系,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指“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结果责任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主张的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提出某诉讼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时,法官应当确信该事实存在并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确立的是提供证据和承担相应诉讼后果的主体;证明标准确立的是证据证明力应当达到的最低限度。有了证明标准,当事人在其指引下才知道应当收集与提供怎样的证据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实现诉讼主张。证明标准为证明责任确定了目标与方向。(https://www.daowen.com)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指的是法院基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判。《民诉解释》第108条也对此标准进行了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院在查证案件真相时,因为未亲历整场民事纠纷,所以只能通过当事人收集和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断。在有足够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时,法官很容易查明案件真相,但是在没有收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很难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所以规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实现其诉讼主张的难度,也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负担,尽可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作出公正的民事裁判。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用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基于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质,比如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应当使用更高要求的证明标准,且此类案件不允许当事人进行自认,必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此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是最低要求的标准,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证明负担,及时地处理有关民事纠纷,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肆意行使其权利。法官在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要求下,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最终作出具有公信力的民事判决。

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针对审理不同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法官在认定民事案件待证事实时根据专业知识、理智、经验等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才能做出相应的民事裁判。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达到的程度要求更高。《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第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根据《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的规定,受欺诈或者胁迫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提出有欺诈或者胁迫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否则如果证明标准要求太低,当事人的主张被法院承认而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话,就会出现司法秩序混乱的情形。其次法院认定欺诈、胁迫事实存在,会导致欺诈人或者是胁迫人的名誉降低,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以防止“错判”“误判”的情况出现。第二,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口头方式与书面不同,赠与主体或者做出遗嘱的主体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将其意思表示固定在任何载体之中,没有任何见证人在场的情形下,很难证明其真实的意思。但是如果此类案件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在作出错误民事裁判的情形下,对赠与人、做出遗嘱的人甚至是继承人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会影响家人的团结和紧密程度。而对于被赠与人和被继承人来说,其损失是较小的。基于此种因素的考量,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