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该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只考虑到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没有进行规定。法院必须对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如果证明责任中缺少结果责任的含义,不利于指导法院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进行裁判。因此相关法律解释以及其他实体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是在《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基础上进行的细化,使得证明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强。(https://www.daowen.com)
(二)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特殊案件,如环境污染案件、医疗事故案件等,被害人相较于造成损害的人来说,收集证据与提供证据的地位和能力较弱,如果让其对主张的待证事实全部进行证明,则十分不公平,因而需要将部分事实转移给造成损害的人来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分配之后,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倒置给另一方。但是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只是待证事实中的部分内容,并不是将完整的事实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明;第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进行倒置,不能由法官肆意决定将举证责任进行转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案件类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