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2026年01月23日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关乎着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论,主要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依据待证事实的性质以及是否能被证明和证明的难易程度分配证明责任。待证事实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与内界事实说:消极事实说主张将事实分为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某事实存在)的人应当负证明责任,而提出消极事实(某事实没有发生)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内界事实说将事实分为外界事实与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能用感官直接感知的事情)存在的人负证明责任,而主张内界事实(人的主观状态且不为人感知的事情)存在的人则不负证明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法规分类说
法规分类说指的是依据实体法的不同规定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该说与待证事实说的不同点就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着眼于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而不在乎待证事实的性质以及能否被证明。
(三)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受到妨害或者是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就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受到妨害或者是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通说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为代表,认为法律要件事实分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妨害、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认为某事实或者权利存在的人就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而不需要对相反的事实不存在再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则需要就其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要件说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