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经文能否适用于基督?

这段经文能否适用于基督?

32.如果我们想把《所罗门智训》的这段话用于我们的主——按道所披戴的被造人性而言,上下文中有一些细节与他的完全性不相吻合。尤其是书中的说话者在说到我们所讨论的这段话之前,承认他“与血脉相连,由一个人而出”[73]。这种出生方式与从童贞女出生是完全不同的,童贞女不是从勇人的精子怀基督的身体,这是每个基督徒都深信不疑的。

但《诗篇》里也有这样的话说:“他们扎我的手、我的脚。我的骨头,他们都一一数过;他们瞪着眼看我。他们分我的外衣,为我里衣拈阉。”[74]这些话专门且唯一地属于基督。不过,同一诗篇的稍前他说:“我的上帝,我的上帝,请看顾我。你为什么要离弃我?我罪孽的言语使我远离救恩。”[75]这话并不专门属于基督,除非就他在自身中改变我们身体的粗卑状况而言,因为我们是他身体的肢体。

再者,在福音书里有话说:“这孩子在年龄和智慧上增长。”[76]因此,即使我们在《所罗门智训》中读到的在我们所讨论的这节经文之前的那些话[77]可以应用于主本人——鉴于他作为上帝仆人的卑微形式,以及教会的身体与它自己的头的合一性——谁能比这孩子更有天赋?他十二岁的智慧就受到长老的仰慕;[78]谁能比基督的灵魂更加卓越?

但是即使倡导灵魂遗传论的人不是通过矫情的争论而是通过确凿的证据取胜,也不能由此推出,我们必须相信基督的灵魂也是通过生育从亚当的灵魂而来,因为我们不能认为,我们的主本人因第一人的悖逆生而成为罪人,否则怎么能说众人唯有藉基督的顺服才能脱离罪责,成为义的?童贞女的肉身虽然是沾染罪的生育而来,但她怀胎并非通过那个源头,因而还有什么比她的肚腹更纯洁的呢?所以,即使是根据必死身体里的那个律种在马利亚肚腹里的基督的身体,也不与心灵的律相争。[79]圣先祖们用婚姻来遏制这罪之律,在允许同房之前不放松禁令;然而即使在允许的时候,他们仍然感受到这律的强力。

因此,基督的身体虽然是出于一个女人的肉身,这个女人又是从一个有罪族类的肉身怀胎生育而来,但是由于它在她肚腹里受孕与她母亲怀她的方式不同,所以它不是有罪的肉身,只是罪身的形状。[80]因为他并没有因此而沾染带来死的那个罪责——通过肉身的非意愿活动显明出来,它必然被意愿所征服,与它争战乃是灵的愿望[81]——他得到的是一个免于罪之污染的身体,这个身体能够向死偿还并非他自己所欠的债务,又向人指示所应许的复活,一者消除我们的恐惧,一者赐给我们盼望。[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