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条诫命中显示的看(异象)
15.如果看见一个对象,不是通过它的某种影像看见,也不是通过形体看见,而是直接看见它本身,那这种看所见到的异象就超越其他一切异象。看见(异象)有许多不同的方式,藉着上帝的帮助我要尽力解释它们,表明它们如何区分。[20]当我们读到“要爱人如己”这样一条诫命时,我们体验到三类不同的看(异象):一类是通过眼睛看,我们看见了文字;第二类是通过灵看,我们想到了我们的邻人,即使他不在眼前;第三类是通过理智直观看,我们看见并明白爱本身。这三类看(异象)中,第一类人人都知道,通过这类看,我们看见天地和我们目力所及的其间万物。第二类看使我们想到不在眼前的有形之物(corporalia)[21],[22]这也不难理解,比如我们即使身处黑暗之中,也能想到天地和其间的有形之物。就这种情形来说,我们不是用肉眼看见事物,而是在灵魂里看见有形之物的像(corporales imagines),它们可能是真实的像,呈现我们曾经见过至今还保存在记忆中的事物,也可能是虚假的像,是思维自己构想出来的。我熟悉迦太基,但我不认识亚历山大,所以我想到迦太基的方式与我想到亚历山大的方式不一样。[23]第三类看使我们看见并明白爱,这类看的对象是那些没有与其相似之像、凡像无不等同于其自身的事物。[24]一个人,一棵树,太阳,或者天上地上任何其他物体,当它们在眼前时,就在各自的样式里看见;不在眼前时,则通过印在灵魂中的影像想到。这是看见它们的两种方式,一种通过肉眼;另一种通过灵,事物的影像保留在灵中。但就爱来说,是否也是这样,在眼前时,以它存在的方式看见;不在眼前时,以另一种方式,即以相应的影像想到?显然不是。而我们的心灵能够清晰地看见它,所以爱本身从一种方式看越清晰,从另一种方式看越不清晰。然而,如果我们想到的是某种有形的像,我们看到的就不是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