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人员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情况。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逐级上报。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及时向监理单位、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按时报送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掌握事故基本情况,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通知有关单位。公司安全质量部在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成都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
(3)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时,公司安全质量部按原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规定报告相关单位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