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包人人员

三、承包人人员

(1)承包人应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安排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① 按投标文件附件中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须替换,需经监理报公司批准后,用不低于其资格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②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需要的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③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的技术工人。

(2)承包人人员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资格。承包人应在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上岗资格证明。